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八十一條(拍賣之公告)
拍賣不動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及其他應記明之事項。
二、拍賣之原因、日期及場所,如以投標方式拍賣者,其開標之日、時及場所,
定有保證金額其金額。
三、拍賣最低價額。
四、交付價金之期限。
五、閱覽查封筆錄之處所及日時。
法院公告內容如下:
一、 不動產所在地、種類、他項權利、權利範圍、拍賣最低價額土地應載明坐落
地段、地號、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及使用情形建物應載明
門牌、坐落基地地號、房屋構造、層別、層數、面積、用途、最低拍賣價格
及使用情形。
二、 保證金在新台幣壹萬元以下者,得以千元大鈔,超過壹萬元者,得以壹灣各
地銀行簽發,以臺灣各地銀行為付款人之票據,放進投標保證金封存袋內,
將封口密封,不必向法院出納室繳納,未將保證金放進封存袋內,其投標無
效。
三、閱覽查封筆錄日期及處所:
自公告日起,至拍賣期日前一日(每日辦公時間內)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公告
欄(查封筆錄一併揭示於本院公告欄)。
四、投標日時及場所:
八十八年六月六日下午二時三十分起,將標書暨保證金封袋,投入法院民事
執行處投標室標櫃內。
五、開標日時及場所:
八十八年六月六日下午三時在法院民事執行處開標室當眾開標。
六、得標規定:
以投標價額達到拍賣最低價額且標價最高者為得標人,如投標人願出之最高
價額相同者,以當場增加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抽籤決定得
標人。
七、交付價金之期限:
除有優先承買權人須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另行通知外,得標人應於得標後
七日內交足全部價金,逾期不交,得將不動產再行拍賣,再行拍賣所得之價
金,如果少於原拍賣之價金及費用時,原得標人應負賠償差額之責任。如由
數人共同買受,其中一人逾期未繳足價金,全部視為廢標,再行拍賣之差額,
由原拍定人連帶賠償。
八、其他公告事項:
1.查封物合併拍賣,但應分別列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2.他項權利是否塗銷應於拍賣公告註明。
3.是否有點交應在拍賣公告中註明。
4.國民住宅拍賣,應在公告中註明買受人須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
5.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如委託他人代為投標,並應提出委任狀。
6.投標人如係外國人,應於投標時提出主管機關核准購買本件不動產之証明文
件。
7.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購時,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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