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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現場



拍賣現場

動產:

查封物為金銀首飾或古董等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法官可囑託行家鑑定價
格,定底價然後拍賣。鑑定費要由債權人先繳納。

拍賣動產,必先公告。公告到拍賣,至少五天,但因查封物的性質必須趕快拍賣
或債權人與債務人兩方都同意的話,就可提前拍賣。

如果查封物易腐壞,法官可依職權變賣,不必經拍賣程序。

拍賣公告一定會貼在本處公告欄以及拍賣現場,債權人必須到本處導引執達員前
往現場張貼。如果法官認為必要,也可以命債權人登報,以招徠買主。

拍賣當天法官會通知債權人及債務人到場,但無法通知或受通知後不到場時,照
樣進行拍賣。

拍定的標準是出最高價,高呼三次後無人加價時,宣佈為拍定。

拍定後,應買人必須馬上交錢,帶走拍定物,不能賒欠,也不能以支票付款。

無人應買時,執行處應作價交債權人收受,如不收受,應撤銷查封,將查封的動
產交還債務人結案,不再改期第二次拍賣。

如果應買人所出的價錢低於底價,執行處就不予拍定,另行定期拍賣。再拍賣時,
最高價還不足底價60%,或者未定底價,但所出最高價顯然不相當時,拍賣主持
人可以作價交債權人承受。如不承受就將查封物撤銷查封退還債務人結案。

不動產:

鑑價:土地部份函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鑑價,房屋部份函請「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鑑價。債權人要先繳納鑑價費,並導往現場鑑價

核定底價:鑑價後,法官會問債權人及債務人的意見然後酌定底價,不受債權人
     債務人的拘束。

先期公告:公告到拍賣,相距十四日以上,但第二次拍賣與公告相距則在十日以
     上三十日以下。

揭示與登報:拍賣公告必定貼在本處公告欄,以及房地產所在地。債權人並須先
      墊費刊登報紙廣告,將該報紙整張送給書記官附卷。

投標:投標時要繳保證金,金額載於公告上,要先向台灣銀行買本票、支票或匯
   票填寫標單後,投入標匭內。

每一股有一個標匭,當天該股開數標,都使用同一標匭,無法圍標。如有人圍標,
請告知執行人員,馬上取締開標並公告:時間一到,按時開標,不但當眾宣示,
並將得標者標單立即影印張貼於公告欄,以昭信服。

點交:房屋如出租,法院就不點交。是否點交,要注意公告。公告上未載明不點
   交者,就表示可以點交。

作價承受:無人應買或出價未達底價時,法官可問債權人意見,將拍賣的不動產,
作價交債權人承受。

再拍賣:第一次拍賣不成,法官可減價20%再定期拍賣。如再拍賣不成,再減價
    20%,作第三次拍賣。

強制管理:經過兩次減價拍賣不成,債權人又不願意承受時,法官應命強制管理。
     但如無收益,經三十日後,可再減價或另估價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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