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定7日內繳清尾款。 2.繳清尾款7至10日取得「不動產移轉証書」。 3.收到「不動產移轉証書」後即可申請點交。 4.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點交通知(正本送債務人、附本送拍定人,限 十四內現住人自行搬遷交屋)。 5.點交通知15日內未見債務人交屋再申請點交。 6. 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履勘通知(約一個月),履勘時再協調 債務人交屋。 7.定期履勘通知後7日可再申請點交。 8.又再申請點交7日後可收到法院發出定期強制執行通知(約一個月,強制執行 現場時,法官通常會勸導雙方達成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