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係屋主自住應如何處理? 如查封時屋主與第三者訂立租賃契約但仍由屋主占住而拍賣公告註明不點 交但確保屋主自住,應如何處理? 查封時雖然屋主與第三人訂立租賃契約,但查封時確保屋主(即債務人)自住, 則屋主仍應受點交命令拘束,換句話說,拍定人仍可以聲請執行法院點交,執行 法院亦應以債務人自住,而解除屋主之占有,點交於拍定人,至放第三人能否主 張有租賃關係,而請求交付租賃物,則係另一問題,並不有礙點交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