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屋主已遷移,但屋內仍遺留眾多物品該如何處理?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一百條規定處理方式,應將遺留物品,應取去點交給〔債務人 本人〕或〔債務人的代理人〕或〔債務人家屬〕或〔債務人受僱人〕,假如這些 都已遷移,則應將該遺留物品暫付保管,而向債務人為限期領取的通知,債務人 逾限不領取時,得拍賣該遺留物品而提存其價金,或為其他適當的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