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屋主,要索取裝璜費用,否則拒不搬遷,或加以拆毀,應如何 處理? 依民法第八百十一條規定:〔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屋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 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這就是所謂〔附合〕,但〔舉輕以明重〕,屋主既然為原 不動產所有人與裝橫材料的所有人同屬一人,在因拍賣而喪失所有權,自不得以 要求拍定人支付裝璜費,至於屋主竟加以拆毀,則不無涉有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規定之毀損罪嫌,事上,拍定人亦可依民法一百八十四條侵擢行為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