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為債權人借用中,且債權人聲稱其與原屋主取得協議讓其借用 該屋來抵債務及其利息,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使用借買,非如租賃之有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是債權人要不得以拍定人 前手(即債務人),與其訂有使用借貸契約,主張對拍定人有使用房屋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