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該屋係拍賣持分,而屋內由共有人居住,且為不點交,應如何處理? 拍賣共有物應有部分(即持分)時,若共有人已約定分管,執行法院應將債務人 占有部分,按占有現狀點交拍定人,這是目前實務處理方式,換言之該共有物只 要不是債務人占有,即無從點交,此時只有兩條途徑可走: 如債務人曾與地共有人有分管協定,則可請求其地共有人按分管協定交出拍定人 應取得分管之共有物。 如業已分管由地共有人全部占有,或未約定分管,則倒不如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 條規定隨時請求分割,以劃清權利歸屬,確保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