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承租人稱,租金已一次全部交給原屋主,因此要住到租期屆滿,而且不再付租 金給拍定人,應如何處理? 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在租賃關係中所預付之租金,得以對抗受讓人(即拍定人), 為實務上向來肯定之見解,而一般消費借貸的以息抵租,因債之關係僅發生於債 務人與承租人間,故除有民法第三百條債務承擔之情形外,原約定對第三人(即 拍定人)並非繼續有效,是此時拍定人應確實查證,並嚴格分辨究係,租金預付, 或消費借貸的以息抵租,而異其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