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土地,而土地上尚有其它農作物或設施應如何處理? 應點交的士地上有農作物未併同估價拍賣者,執行法院得勸告拍定人與有收獲權 人協議為相當之補償,假協議不成時,該地上農作物已經成熟者,執行法院應准 許有收擭權人自行收成,假如地上作物為長期性的農作物或果樹,則應與土地一 併點交與拍定人,(詳見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五十六項第一款)至於其 他設施,如果未達(定著物〕的獨立不動產階段(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參照), 則應已成為土地重要成分,所以應一併點交予拍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