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內有一間房間,在查封前由第三人占用,或租用中,且租期尚未到期, 當初承租時言明客廳,廚房,浴室可與屋主共用,拍定人合後應如何與該租用人 或占用人共處?又是否可拒不讓承租人共用客廳,廚房,浴室等設施? 拍定人因買賣不破租賃之規定,承受租賃契約,須依原契約內容,忠實履行是拍 定人無法拒絕承租人共用客廳,廚房,浴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