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房屋內仍有屋主或第三人居住其中,拍定不依合法程序而擅自闖入 屋內或恐嚇其搬遷,將會產生何種後果?應如何處理? 標得房屋為儘速取得房屋之占有而恐嚇屋主或第三人搬遷,可能會吃上刑法第三 百雩五條規定的恐嚇危害安全罪的刑事官司,而且這種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至於標得房屋在權利移轉證書核發,固然可以取得所有權,但拍定人卻不依法定 程序聲請點請遷讓房屋而擅入其內,這種情節,實不無構成非法侵入地人住居罪 之嫌,蓋屋主或第三人的占有縱然亳無權源,但在未取得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前, 均不得未經同意擅自入內居住,否則,難免吃上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妨害居住 自由罪的刑事官司,(應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不可 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