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係公寓頂褸,而在屋頂上有屋主搭蓋之違章建築,不在拍賣之內,如屋 主因而要搬遷至違建之內影響拍定人權益,應如何處理? 如該頂摟違建無獨立出入而欠缺獨立性,依據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僅能算是常助 主物效用之從物,而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主,從物同屬債務人所有時)所以拍 定人可以聲請法院點交,至於非從物性質的頂摟加蓋,既然沒有拍賣範圍內又非 從物,則拍定人尚不得主張取得所有權而聲請點交,只能視頂樓違建程序是否構 成行政取締對象之違建而聲請行政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