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係第三人租用應如何處理? (三)租約尚未到期,但已排除租賃關係,應如何處埋? 拍賣房屋於查封前而於證定抵押權後始有租賃關係,執行法院在影響抵押權受償 程度,可依職權或依聲請除去租賃權(詳見辦理強制執行應注意事項第五十六項 )惟租賃權雖經除去,但第三人(即承租人)如確係於查封前強佔拍賣房,則 執行法院仍不得予以點交,但拍定人於取得權利移轉證書後,即可請求第三人, 返還無權佔有的承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