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為第三人租用中,且租期尚有十年之久,又每月租金只有鄰近 相同房屋之租金一半以下,拍定人是否可要求承租人與其另立租約,調高租金, 收取押金或改變原租約內容?如果承租人不願意調高租金,是否有調高租金之補 救辦法? 拍定人因買賣不破租賃規定,承受租賃契約,如屬定期租賃,並無民法第四百四 十二條請求法院增減租金之適用,故除非經由承租人同意,合意債之更改,否則 依法不得主張,又押租金之收取,如原租賃契約有所規定,而承租人尚未依約交 付,拍定人基於繼受出租人之地位,可請求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