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得房屋,如該屋為空屋,應如何處理? (二)如為不點交之空屋應如何處理? 當第三人陳報執行法院主張在標的物查封前已經占有,但查封時卻發現該查封房 屋為空屋,即無人在內居住情形,此時通常實務作法,大多只需第三人於查封期 間拍賣公告前,將租用,借用或其它使用關係以書證(如租約或借用契約,契約 書)陳報於執行法院,執行法院大部分會依不點交程序處理,即使是空屋也無法 聲請點交,因為執行法院只管查封時形式上第三人有無在查封前占有,至於確實 有無占有權源,則並非執行法院職權所及,應是另一法律關係始能依訴訟主張, 所以投標人應留意空屋不點交在將來請求遷讓房屋,多一層的官司糾葛。